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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民主,完善学术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郑州经贸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各二级学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和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教学、科研、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不同学科专业专家、教授代表组成。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21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基础上,由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每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或其他情况变动,可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调整委员人选。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一般应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各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由业务所在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部门全体教师推荐提名,经本部门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会议选举产生,由二级学院(系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开展各项工作。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由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担任,设秘书1人。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各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人员组成、调整等事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评议学校涉及学术行为的重要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咨询、审议,如学术与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等。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如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与科研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术标准,如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以及其他学术评价体系的原则及标准。

(四)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评定和推荐限额申报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与专业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科学技术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才项目和人才称号人选等。

(六)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其中:

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评定学术岗位带头人、专业带头人、课程带头人;评定和推荐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和人才称号人选(限额申报的省级及以上项目除外)。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新专业设置及专业新增方向,审议专业教学大纲,并负责监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评议重点专业、重点课程、重点教材等的立项、验收;评定和推荐各级各类教学教改项目(限额申报的省级及以上项目除外),评审推荐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审议实验室建设方案,评议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质量评价标准;参与与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并对学校评估体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指导教学研究工作,对重要教学事项进行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评审推荐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限额申报的省级及以上项目除外);评定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要学科建设平台,评定学校研究机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的设立或撤销;评定校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励;制定学术规范,审议学术争议及学术纠纷;针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和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在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方面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职能。具体职责在各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职责包括: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管理工作;负责督办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召开会议。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事先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视情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并获得1/3以上委员签字支持,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费用,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处理应急事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以及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